台灣循環研究學會 章程
內政部113年2月台內團字第1130280714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灣循環研究學會,英文名稱Taiwan Circulation Research Society(縮寫為: TCR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推動循環學相關研究,增進心血管科學基礎研究與臨床應用之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 一、提升推動循環學相關基礎研究。
- 二、增進臨床應用之發展。
- 三、促進台灣循環研究法令之訂修。
- 四、加強台灣循環研究教育及研發之交流。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大會),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 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國內專科醫師資格、或公私立大學或研發機構之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員以上資格、或從事循環相關研究,且有卓越貢獻或熱誠者,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當年會費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及常年會費每年一千元;會員應逐年繳納常年會費以維持其會籍。
-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當年會費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萬元及常年會費每年一萬元;會員應逐年繳納常年會費以維持其會籍。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其會員權利。
- 三、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具有相關生物醫學與生命科學系之博士後研究員、住院醫師、研究助理或等同資格者(碩、博士生與大學生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並繳納入會費及當年會費後成為本會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常年會費每年三百元。
- 四、榮譽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且對本會會務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得邀請經同意後為榮譽會員。
第八條會員(含個人及團體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準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十條本會置理事11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2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第十一條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
-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力設定等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或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
第十八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得由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在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等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條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
- 二、常年會費。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 113 年 3 月 12 日第一 屆第一 次會員大會通過。